1.163 金作赎刑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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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163 金作赎刑
  杖、笞,皆可赎。赎金多寡,皆有明文规定。赎罪财物,上古用铜,前汉用金,今汉用缣,魏晋以后,多用绢。隋代复古,又改铜。唐、宋沿隋制。元用钞,明清用铜钱。

  诚然。历朝历代,皆可用钱。

  司马迁《报任安书》中自言:“家贫,货赂不足以自赎。”身受宫刑。可见赎刑,得益者,多为勋贵高官,并豪强世家子。

  再深思。时太史公,若有人相助,补足罚铜,便可抵罪。故太史公亦在《报任安书》中慨叹:“交游莫救,左右亲近不为一言。”

  言归正传。

  话说,史上北伐三杰,大败而归。便各自罚铜抵罪,贬为庶人。

  试想,损兵折将,一败涂地,尚可免死。诸相不过免为阿党之罪。实则不过匡正不利,未曾监管长淮马会。如何不能罚铜抵罪。

  不料堂堂王子师。竟学脑满肥肠,混吃等死,无能之辈,行此等,下作之举。

  曹太保,怒极反笑:“不知四相,欲罚铜几何?”

  “太保,少安。一观,便知。”

  不其侯伏完,早有准备。乃由黄门令左丰,亲自捧盘入内。

  “匣中何物?”董侯遂问。

  黄门令左丰,亲自开启:“请陛下过目。”

  待漆木匣,当殿开启。

  一时神光大作。

  董侯脱口而出:“可是‘夜日昼星’,‘随侯珠’是也。”

  “正是。”

  随侯珠,乃春秋战国时,随国至宝。亦称为“随珠”,与“和氏璧”并称为“春秋二宝”。“随珠和璧”或“随和”。

  《搜神记》言其:“径盈寸,纯白而夜光,可以烛室。”《淮南子》又曰:“随侯之珠,卞和之璧,得之者富,失之者贫。”

  至汉时,称“悬珠”、“垂棘”、“明月珠”等。

  《拾遗记·卷六》:“(郭况)错杂宝以饰台榭,县(悬)明珠于四垂,昼视之如星,夜望之如月。里语曰:‘洛阳多钱郭氏室,夜日昼星富无比。’”

  便是后世所说,夜明珠。

  咕咚!

  君臣不约而同,齐吞口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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