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158 数罪并罚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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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158 数罪并罚
  东合肥侯绝非明主。

  曹操亦有感而发:“董贼受诛,群雄并起。跨州连郡如陶谦、刘岱、刘表、刘焉、袁绍、袁术、吕布者,皆尝雄视一时。江东二袁,假其世资,以撼天下。绍举二州之众,虎视荆徐;术据寿春,以扰江淮。皆为国贼也。某必除之。”

  程昱含笑无语。

  曹孟德将传国玉玺,“完璧归赵”。未尝没有,离间之意。

  此时,将心比心。曹孟德不觉二袁有丝毫篡汉自立之野心。诚如,扪心自问,曹孟德亦无篡汉之意。

  所谓时势造英雄。非事到临头,后事如何,不可尽知也。

  “将陈王宠与淮泗诸王,往来书信,悉呈甄都。”曹孟德已有定计:“命侍御史,上疏劾奏。淮泗诸王,阴结盟约,有违‘左官附益阿党之法’。”

  “喏。”程昱领命。

  所谓“左官附益阿党之法”,乃是“左官律”、“附益法”、“阿党法”等,一系列限制诸侯王权之律令总称。

  《汉书·高五王传·燕灵王刘建传》曰:“自吴楚诛后,稍夺诸侯权,左官附益阿党之法设。”

  其一。“仕于诸侯为左官”。注曰:“人道右上,今舍天子而仕诸侯,故谓之左官也。”今汉以“右”为尊,以“左”为卑。出仕朝廷,称右官,仕任诸侯,为左官。

  前汉时,左右尊卑,泾渭分明。出仕诸侯,受诸多限制。譬如,不能居于京城,不能擢为朝官,诸侯犯法,需连坐论罪等。且不经中央派任,而私仕于诸侯,即为“左官罪”。《汉书·严助传》,记有外与诸侯私交,而被弃市之案例。

  如此可知。蓟王当初,不过十里少年。万幸求得“便宜行事”之权。且凡有封赏,皆上表朝堂,请天子下诏。故有“表赐”,“另表”二字。

  其二。《汉书·诸侯王表》曰:“设附益之法。”注曰:“封诸侯过限曰‘附益’。或曰阿媚王侯,有重法也。”

  乃指,朝臣交结诸侯,助其获不正当得利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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